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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新鲜出炉,2021.6.1日起实施
作者: 时间:2020-10-26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新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下限提高至三万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将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内容:

 

提高侵权赔偿额度,权利人维权更有信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仍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对此,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这显示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促进转化运用,唤醒“沉睡”专利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宋建华表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呼声,本次专利法修改还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补偿专利权期限,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

专利法修改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宋建华表示。

 

与此同时,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

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相关制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一是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

 

三是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履正律所根据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修改说明与现有专利法2008版进行前后对比:

现行专利法

新专利法

对比表

(红色部分为修改部分)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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